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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擁有什么權力

191人瀏覽 2025-09-08 15:10:39

7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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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半闌珊
    夜半闌珊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的行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方取得相應的專利實施權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按照被許可人取得實施權的范圍和權限,可以將專利實施許可分為如下幾種類型:獨占實施許可,簡稱獨占許可,即指在一定的時間和有效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專利權人不得向其他人許可實施該專利,而專利權人本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排他實施許可,簡稱排他許可或獨家許可,即指在一定的時間和有效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僅許可被許可人實施該專利權,不得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但專利權人本人可以實施該專利。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 苜蓿
    苜蓿

    專利申請人是指向國家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的個人或組織。作為專利申請人,擁有以下權力:

    1. 申請權:專利申請人有權向國家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并請求對其發明創造進行保護。

    2. 獲得專利權:如果專利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審查并獲得授權,專利申請人將獲得專利權。

    3. 享有專利權益:專利申請人一旦獲得專利權,就有權限制他人在專利權范圍內進行制造、使用、銷售、引入和進口專利產品、方法或者使用專利方法所直接得到的產品。

    4. 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人可以將專利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組織,以獲取經濟利益。

    5. 實施專利權:專利申請人有權自行實施專利,制造和銷售與專利有關的產品,或向他人授權使用專利。

    6. 維護專利權:專利申請人有義務維護自己的專利權,包括監測市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權行為。

    7. 要求專利侵權賠償:專利申請人發現他人在專利權范圍內非法使用其專利時,有權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并要求賠償損失。

    專利申請人作為專利的擁有者,在獲得專利權之后,享有一系列權力和權益,包括申請權、獲得專利權、轉讓專利權、實施專利權、維護專利權等。這些權力和權益能夠保護申請人的創新成果和利益。

  • 叫你一聲敢答應
    叫你一聲敢答應

    專利申請人是指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提出申請的個人或組織,他們享有以下權力:

    1. 專利權:專利申請人獲得專利授權后,擁有在法定期限內對發明或技術解決方案的獨占性使用權。這意味著其他人在未經申請人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制造、使用、銷售或進口該專利所涵蓋的產品或方法。

    2. 委托權:專利申請人可以將其專利申請授權給他人使用或轉讓給他人。這可以通過與他人簽訂許可協議或轉讓協議來實現。專利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商業策略,選擇將專利技術許可給其他公司使用,從而獲取收益;或者選擇將專利轉讓給其他公司,以獲取一筆轉讓費。

    3. 防御權: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專利權的行使來防御他人對其專利權的侵犯。如果其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專利申請人的專利技術,專利申請人可以依法起訴侵權行為,并要求法院采取相關措施,包括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等。

    4. 補償權:如果專利申請人的專利被他人侵犯,導致經濟損失,他們有權要求侵權人進行經濟賠償。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與侵權人進行和解談判,或者通過法律途徑向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5. 專利管理權:專利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進行管理,包括對專利技術的使用、開發、推廣、維護等。他們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制定專利技術的商業化戰略,進行技術轉移或技術合作,實現專利價值的最大化。

    作為專利申請人,他們擁有保護自己的創新發明的權利,并可以授權、轉讓或進行專利管理,以實現其商業利益。

  • 外是派
    外是派

    一。專利發明人: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專利申請人:是指對某項發明創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專利申請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說,專利申請權人就是有資格就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

    2.是的。

    3.如果在沒有你們內部可出示協議的情況下是的。

    4.《專利法》規定:合作申請專利的,在專利申請、轉讓、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復審、無效、放棄、撤銷等過程中,均需要各合作方共同決定,共同簽字蓋章,相對于獨立申請,其手續更繁瑣。 這也是共同申請專利的弊端之一。

    “Litecarve專利”

  • 貓糧大戶
    貓糧大戶

    擁有專利,指對某項專利享有所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所有專利都是由人創造發明的,專利權屬于專利發明者所有,但專利發明者因為個體發明或歸屬一定機構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的擁有者不同。這就是知識產權中說的職務專利。一個發明者,是專利機構的組成部分,參與了某項專利的發明過程,通常與機構有雇傭關系或合同關系,在雇傭關系和合同關系中,所有專利一般都會約定由組織機構或單位擁有,但參與專利者可能因為專利的權益而獲得約定的收益,但整個專利權歸機構所有。專利既可能是個人的,也可能是某個單位或組織的,取決于專利發明的參與者所形成的的法律關系。

  • 墨離
    墨離

    職務發明是發明人為完成公司所交給的任務所作的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資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屬于公司。發明人享有署名權以及獲得公司獎勵的權利。職務發明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技術創新有兩個基本要素,人的創造性和資金投入。人的創造能力起決定性作用。隨著技術競爭加劇,研究開發深度增加,研究開發投入規模也越來越大,需要有組織的研究開發才能完成。職務發明在技術創新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我國的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專利創新水平高于非職務發明,但職務專利的數量少。1985至2002年,國內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占22%,非職務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專利僅占14%,但職務專利申請只是專利申請總量的1/3,其余都是個人的非職務發明。而同期,國外申請專利中,職務發明專利占95%。這些現象反映了我們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完善職務發明權屬政策,提高國家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國際經驗:突出職務發明人作用總結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其職務發明權屬政策有以下規律。――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有兩種主要劃分方法。一種是按照職務責任劃分,雇員在雇傭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發明屬于職務發明。另一種是按資源使用劃分,除了雇員職責約定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外,利用雇主的經驗、勞動和設施的發明也屬于職務發明。前一種劃分方法以契約規定的責任和任務為依據,界限比較明確。第二種劃分范圍比較寬,若掌握不好,可能限制雇員靈活創造的空間。――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有兩大類。一是采取“雇主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歸雇主所有,職務發明人具有分享知識產權報酬的權利。法國的專利法規定,雇員依雇傭和委托合同獲得相應報酬。二是采取“發明人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力歸職務發明人,雇主享有專利實施權。如日本和德國采取這種原則。日本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屬于發明人,雇主自動享有非獨占實施權;當雇員將職務發明專利權利轉讓給雇主時,發明人有權從雇主處獲得合理報酬。――平衡雇主和發明人的利益,突出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無論是雇主優先還是發明人優先,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在專利申請資格上都突出了發明人的地位,明確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是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含法人)。有了這條規定,雇主必須尊重職務發明人,發明人也對研究成果的創新性負有責任。如,美國實行職務發明雇主優先原則,但其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應是發明人,非發明人申請專利時,必須持有發明人的申請轉讓書。――規范國有機構和政府資助的職務發明人激勵機制。通常,各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報酬的基本原則,但不規定具體報酬比例或額度,實際報酬由雇員與雇主之間的合同來決定。由于政府財政支出是公共資源,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一些專門法律或行政條例規定政府所屬機構和政府資助機構的職務發明人報酬比例。美國的《聯邦技術轉移法》明確規定了轉移聯邦技術收入中職務發明人提成的比例下限。我國主要問題:重雇主輕發明人與國際上相比,我國職務發明權屬政策的主要問題是重雇主輕發明人。――對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不夠。我國的職務發明采取顧主優先的原則,而且專利法規定,申請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歸雇主。其結果是,一方面,雇主直接控制了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忽視了雇員的權利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職務發明人沒有申請的權利,不必對成果的創新性負責。――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不到位。盡管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享有專利收入的分配權力,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也提出,要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但因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在實施中,企事業單位往往強調職務發明歸單位所有,缺乏對職務發明人應有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義,大部分職務發明人難以獲得應有的報酬,員工的創新積極性不高。――職務發明的范圍太寬,限制了研究人員的靈活創造的空間。我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指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包括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我國的職務發明定義接近德國,但德國的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歸發明人,雇主擁有實施選擇權。在我國,不僅職務發明專利歸雇主所有,而且職務發明的范圍定義太寬,限制了科技人員的主動性和靈活性。――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大部分科研機構和大學,以及國家科技計劃沒有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職務發明權屬處理上,一方面,由于強調機構利益,忽視發明人利益,抑制了科研人員轉化成果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不善,存在著發明人通過各種途徑將職務發明轉為非職務發明的現象,有些公共資源被轉化為個人成果。 幾點建議:重視職務發明人作用建立科技人員可以自由發揮所長的激勵機制是職務發明權屬政策的重要目標。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和技術市場不成熟,個人專利的后續研發和市場開拓比較困難,產業化程度低。職務發明權屬應采取雇主優先的原則,但要重視職務發明人的作用,加大對發明人的保護力度和激勵。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并不是簡單的收入分配問題,應提高到增強國家創新能力的高度來認識,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予必要的保障。一是明確職務發明人的申請專利權。在專利申請權上突出發明人的作用,增強雇主尊重職務發明人的意識,提高發明人創新的責任心。二是適當縮小職務發明涵蓋的范圍。以職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為主確定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給雇員留有更多自由創造的空間。為保證雇主的利益,可以允許雇主優先選擇實施雇員非職務發明專利。三是規范公共機構職務發明人的補償和獎勵制度,落實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制定專門的補充性法規,細化國有和政府資助的研究機構的職務發明人補償和收入分配辦法。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破除平均主義大鍋飯的觀念,切實建立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民營企業主要靠市場競爭機制來決定職務發明人的激勵。

  • 何以賀汝
    何以賀汝

    法律主觀:雖然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是歸屬于單位的,但是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仍享有下列權利:(1)職務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2)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可獲得必要的獎金和報酬;(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還可以依據《發明獎勵條例》的規定,申報科研成果獎,作為技術職稱晉升或者破格晉升的依據,還可以作為職務晉升的依據。法律客觀:明確職務發明的概念,必須明確“本單位”、“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和“物質技術條件”這三個概念的具體界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1、根據細則的解釋,所謂“本單位”不僅指發明人的固定工作單位。只要是和發明人之間有臨時雇傭關系的單位都是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可見在一個具體的時間段里,同一個發明者可以屬于不同的本單位而并無矛盾。2、“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包括了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所以并非說只有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做出的發明才是職務發明。即使是在業余時間做出的發明創造,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就都屬于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和授權后的專利權都屬于單位。3、“物質技術條件”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這條規定也涉及了“物質技術條件”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職工在完成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該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或者關鍵技術的基礎上完成的。但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除外。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對外公開或者已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公知的技術信息,或者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不屬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最高院的補充規定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物質技術條件”的概念。正面來說,物質技術條件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相關發明成果得以完成所必需的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從反面來說,本領域公知的技術信息以及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條件對完成后的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不屬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無論是否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也不屬于職務發明的范圍。也就是說,發明人和單位可以通過事先訂立相關合同的方式解決發明成果的歸屬性質問題。對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不夠。我國的職務發明采取顧主優先的原則,而且專利法規定,申請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歸雇主。其結果是,一方面,雇主直接控制了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忽視了雇員的權利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職務發明人沒有申請的權利,不必對成果的創新性負責。適當縮小職務發明涵蓋的范圍。以職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為主確定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給雇員留有更多自由創造的空間;三是規范公共機構職務發明人的補償和獎勵制度,落實對發明人的激勵機制。制定專門的補充性法規,細化國有和政府資助的研究機構的職務發明人補償和收入分配辦法。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破除平均主義大鍋飯的觀念,切實建立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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