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到底該歸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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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7 2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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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個人都是可以申請專利的,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或者個人不能申請專利。但是你在公司上班有可能涉及職務發明,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公司,發明人可以獲得報酬,非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個人,當然有特殊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有了創造發明,我們需要向知識產權局申請授權,一旦通過了審核獲得了授權,那創造發明成為了專利,自然會有對應的專利權。而目前申請授權的專利所有權,有的歸個人,還有的歸公司。
按照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單位。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簽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如果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有很多用途,當個人所需要的專利,對專利所有權歸屬有指定要求時,那我們在申請專利時,要注意專利所有權的歸屬。
一般情況下,就按照相關規定,劃分專利所有權歸屬。比如評職稱專利,一般情況下是個人專利以及公司單位都是被認可的,但在個別單位可能只認可公司專利。后者單位評職稱時,參評人應該選擇專利所有權屬于公司的專利。
專利申請權應該歸屬于發明人。根據中國的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者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利權。發明人是指通過創造新的技術方案而取得發明創造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某些情況下,發明創造可能是由多個人共同完成的,這時需要考慮歸屬問題。一般原則是,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所有參與者共同享有專利權。如果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認定為合作完成的,參與合作完成的各方可以達成協議,規定專利權的歸屬方式。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專利申請權可能不歸屬于發明人。在雇傭關系中,根據中國的專利法規定,雇傭單位獲得對員工在工作職務范圍內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雇傭單位必須支付相應的獎金或者報酬給員工,以補償其創造的價值。
專利申請權首先歸屬于發明人,因為發明人是通過創造新的技術方案而取得發明創造的人。但在合作完成或雇傭關系等特定情況下,專利申請權可能會有特殊的歸屬規定。
根據專利法,專利申請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即創造了發明或設計的個人或團體。在一般情況下,專利申請權歸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發明或設計的個人或團體擁有權利決定是否申請專利以及選擇專利的申請方式。
有一些特殊情況下,專利申請權可能會轉讓給其他個人或者團體。發明人或設計人與雇主之間有雇傭關系,根據勞動合同、商業合同或專利合同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給雇主。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成為專利申請的權利人,并擁有申請和享有專利的權利。
有時發明人或設計人可能要與其他相關方合作,如研究機構、企業等。在合作協議中,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會根據協議的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合作協議會規定專利申請權的共同歸屬或者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情況。
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主要取決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身份,以及與其他相關方之間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規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是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來確定的,所以在具體情況中,需要仔細研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協議條款。
專利權屬一般應當歸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但如果專利屬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而創造的,專利權應當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屬于單位;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屬于該發明人或設計人;
3、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應當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權屬于申請人
專利權人指專利的權利所有人,專利的申請人在專利授權后就是專利權人。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生產、銷售等。
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擁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的權利。而其它的權利都歸專利權人。
首先看企業和大學之間的合同就專利權歸屬問題怎么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來確定權屬。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按法律規定的時候要講究證據,保留好有關證明”合作“或”委托“關系的證據很重要。
發明人并不一定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參見如下規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汗,這個問題,題干是否有錯誤的地方。1、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從以上第六條可以看出,很明確,申請權不會是“丙教授,丁某,還有一位老師共同所有。”問題就在于是屬于乙大學,還是甲公司。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根據以上問題,很明確了,專利申請權是歸乙大學所有2、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上述法規可看出,丙教授和丁某是發明人毋庸置疑,問題在于另外一位教授,另一位教授提出的是改進意見(前面的評審和驗收無視),個人認為所謂的改進意見可以理解為提出了一個研究方向,但是沒有做出實質的研究,這另外的一名教授不屬于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