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為什么要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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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06: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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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專利雙報的好處有以下幾點:1、更快拿到專利權;2、節省專利申報費用;3、長時間保護發明產品;4、保護范圍更大。專利雙報就是指申請人將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報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需要注意的是雙報的前提是兩項專利要在同一天進行申請。實用新型審查周期短,通常會先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專利申請雙報是指在向國內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先向國外專利局提交申請,然后在一定期限內再向國內專利局提交相同的申請。以下是為什么要雙報的詳細回答:
1. 優先權保護:根據《巴黎公約》,在申請專利的國家或地區之外,如果在12個月內提交了相關申請,則可以享受申請日的優先權。也就是說,如果先在國外遞交了申請,后續在國內遞交申請時,可以享受國外申請日的優先權,確保自己的發明在申請日前的技術變動中仍然可以得到保護。
2. 避免自身公開:根據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如果在中國先遞交了專利申請,那么在12個月內,在中國之外的國家或地區就不能再遞交相同的發明申請。如果一個發明者希望在申請專利之前先公開自己的發明,保持一定的市場競爭優勢,那么可以選擇在國外遞交申請,然后在12個月內再遞交國內申請,從而避免自身公開限制。
3. 擴大保護范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制度和保護范圍存在差異,通過雙報,可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同時享受專利保護,提高自己的技術競爭優勢。對于有意在國際市場推廣的發明創造,通過雙報可以確保在多個國家或地區都能享受專利保護。
4. 增強申請的成功率:通過在國外先遞交申請,可以獲得在國外專利局的審查結果,根據審查意見及時調整和完善專利申請文件,提高國內專利申請的質量和成功率。
專利申請雙報能夠提供優先權保護、避免自身公開限制、擴大保護范圍和增強申請的成功率等好處,對于有意在國內外市場推廣自己的發明創造而言,是一個重要的保護策略和手段。
專利申請雙報是指在國內申請專利時,同時在國外也申請專利。這一做法有以下幾個原因:
1. 增加專利保護范圍: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和專利制度可能存在差異,申請專利雙報可以在不同國家同時獲得專利保護。這樣做可以確保發明人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權,避免因國際差異而造成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的風險。
2. 尋求商業機會:通過在國外申請專利,可以擴大專利的商業機會。一些國家或地區具有發達的技術市場和相關產業,通過申請專利雙報可以增加技術轉化和商業合作的機會,為發明人帶來更多的商業利益。
3. 避免信息泄露:在國內申請專利時,由于申請文件需要公開,可能會引起其他競爭對手的注意。如果只在國內申請專利,其他國家的競爭對手可能會利用這一信息優勢在國外提前提交申請,造成自身專利權受到侵害。通過在國外也申請專利,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4. 尊重國際合作原則:專利屬于國際知識產權體系,各國之間有專利互認和優先權原則。通過在國外申請專利,可以更好地遵循國際合作原則,提升自身在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中的地位。
專利申請雙報需要同時滿足不同國家專利申請的要求,涉及到申請程序和費用的雙重考慮。專利申請雙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和決策。
一、下達審查意見和專利是否雙報沒有關系。
二、雙報通常都是上報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1、發明專利的審查意見一般1年以上才會下發,發明專利授權一般需要2-3年左右。
2、實用新型專利不一定下發審查意見,審查后可以通過的直接下發授權通知,如果有問題的才會下審查意見。現在審查時間為5-8個月左右。
1、受理通知書不一定同一天下來,但是申請日一定是同一天。
2、發明和實用新型雙報的專利,其申請日、申請人要一致。
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雙報專利不一定是一個審查員。官宣了!專利一案雙報,發明延遲4年審查,或將明確寫進審查指南韓百科君
來自專欄百科君的IP雜談
帶圖評論:現在宣布你是我的!來,給你蓋個章——出自《大話西游》專利雙報,或者叫一案雙報、一案雙申、一拖二等等,是比較常見的申請策略。名詞解釋:
申請人就相同的技術方案,同日申請發明和新型兩件專利;
新型授權快,先對方案進行保護;
等發明經審查授權時,為避免重復授權,新型需要放棄。
但是自2019年底以來,圍繞著專利雙報就傳言不斷,說:專利雙報中同日申請的發明,要4年后才開始審查。之所以是傳言,是因為一直是坊間流傳,無實錘、無官方文件;也有說是內部文件,不公開的;就連國知局310號咨詢員也只會給你打太極,不公開承認雙報發明延遲4年審查的存在。現如今不同了!因為“雙報發明延遲4年審查”的說法,已經第一次出現在了國知局公開的文件中。8月3日,國知局發布《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五部分第七章—8.審查的順序—8.3 延遲審查的部分(第178頁),加了一段: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一般對已經獲得專利權的實用新型所對應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延遲審查,延遲期限通常為 4 年。怎么說?終于有名分了?靴子終于要落地了?雖然我們曾從公開數據層面,驗證了雙報發明延遲4年審查的存在(數據看下圖,文章點傳送門);但這畢竟是官方第一次在公開文件中,明確雙報發明延遲審查的說法,也第一次明確延遲期限為4年。雖然,文件本身只是《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后續可能還會改動,甚至刪除。但不管怎么樣,此舉證明之前的傳言,不是空穴來風...證明苦苦等了3年還沒審的雙報發明,確實是遇上了延遲審查了...還證明官方確實在“認真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確實想把它明確寫進《審查指南》里,并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讓它長久執行下去!如果新版審查指南里,最后保留了“專利雙報發明延遲4年審查”的規定;我們支持,就得拿到臺面上來嘛,不要藏著掖著。這樣一來,雙報發明延遲4年審查,就將明確成為未來專利領域的申請新規則之一!在這樣的規則下,申請人務必要適應規則,找好自己專利的定位,找到適合的玩法和申請策略,這才是最重要的!即便新版審查指南里,最終刪除了“專利雙報發明延遲4年審查”的規定;也沒有關系,至少它見過光了...
答案是可以的一案雙報指的是同一項發明創造同時申請發明+實用新型 只要你保證兩者的技術方案一致且同日申請 專利名稱可以有所區分
不過實際操作中意義不大 因為如果發明獲得授權后 已授權的實用新型需要主動放棄。只能保留一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