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如下的方式找廠家合作:
專利是通過尋找企業或者尋找一些創業報紙,專利中介機構,網絡平臺進行轉讓,如佰騰技術商城、中國應用技術網等途徑轉讓,引導投資人購買專利,如頗具好評的三方合作模式,這些都是為找到廠家合作提供有效的途徑
專利和廠家合作要注意以下幾點:
1、正確評估自己的專利價值,太高的價格會嚇跑投資者。
2、技術成熟,有樣品,有相關的視頻給投資者看。
3、有詳細的策劃,并寫好相關策劃書。
4、專利已經授權,未經授權的專利一般不轉讓。
一: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一起,構成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對象。《專利審查指南》指出,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決定的。發明必須是技術方案,而且必須是新的技術方案。
二:專利特點
發明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自然也具有知識產權的普遍特征,即時間性、地域性、無體性、專有性。但與其他類型的專利相比,發明專利有其自身的特點。
1.申請難度較高
針對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我國要求該發明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針對實用新型則只要求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可見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要高于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難度更大。
2.技術價值較高
由于發明專利的申請對技術方案的創造性要求較高,而且不僅需要進行形式審查,還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所以最終獲得相應專利權的發明的技術價值較高。在證監會《科創屬性評價指引》中規定了發明專利的數量可作為申請科創板上市的重要指標。如果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發明專利也有利于被認定為高新企業、申請政府資助補貼項目等。
3.權利相對穩定
即便專利申請獲得了授權,但專利權仍有可能會在后續被提出無效。相對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發明由于在授權程序中經過了實質審查,其穩定性往往也較高。較高的穩定性使得發明專利在合作中產生更大的商業價值。
4.保護時間較長
不同類型的發明創造保護期限有所不同。在我國,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其保護期相對其他兩種類型的專利而言要更長。在最新修訂的《專利法》中,針對發明專利還增加了期限補償制度。在保護期過后,專利便進入了公共領域。
5.客體范圍更大
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發明,而實用新型的客體僅限于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制造方法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產生實用新型專利。可見,發明的客體范圍比實用新型更寬,不僅僅限于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新設計,也可以是新的制作方法。
6.審查時間較長
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自申請日起三年內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可見,專利申請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審查流程。實踐中,一個發明申請通常需要花費2~3年以上才能獲得授權。隨著我國專利優先審查制度、專利預審制度以及專利審查高速路(PPH)等制度的完善,專利審查時間較長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PPH是指,申請人提交首次申請的專利局(OFF)認為該申請的至少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可授權,只要相關后續申請滿足一定條件,包括首次申請和后續申請的權利要求充分對應、OFF工作結果可被后續申請的專利局(OSF)獲得等,申請人即可以OFF的工作結果為基礎,請求OSF加快審查后續申請。
我國專利類型包含三種: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明確專利申請類型才能完成接下來的專利申請工作。
PPH是專利合作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的縮寫,是一種國際合作的專利審查加速機制。PPH的目標是通過減少重復審查、提高審查效率,促進全球專利申請的互通與合作。
具體而言,PPH是指兩個或多個國家專利局之間達成的協議,準許申請人根據在一個國家的申請獲得的審查結果(即優先審查結果),在其他國家的專利申請中獲得加速審查的權利。該機制允許專利申請人通過提供來自優先審查的審查結果,證明申請的專利已經通過了嚴格的審查流程,從而在其他國家中加速審查流程。
PPH機制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它能夠減少重復審查的時間和資源,加快專利獲得的速度。它提供了一種更加有效的方式,以在其他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從而促進了國際專利申請的互通與合作。PPH機制還可以提高專利申請的質量和可靠性,因為來自一個國家的認證可以為其他國家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和參考。
PPH是一種國際合作的專利審查加速機制,通過減少重復審查、提高審查效率,促進全球專利申請的互通與合作,為專利申請人提供了更快、更高效的方式獲得專利保護。
PPH是\"專利合作計劃\"(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的縮寫。它是一種專利審查合作機制,旨在加速申請人之間的專利審查程序。PPH允許申請人利用其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獲得的有利審查結果,來加速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申請審查過程。
在PPH中,申請人可以通過向目標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提交PPH請求,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利用源國或地區的審查結果來加速申請的審查。這些條件包括:源國或地區的審查結果對于目標國或地區的專利要求有相關性,源國或地區的專利要求與目標國或地區的要求基本一致,以及源國或地區的專利申請已經被審查通過。
通過PPH,申請人可以節省專利申請的時間和費用。PPH可以避免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進行相同的審查工作,節省了審查的重復性。申請人可以利用源國或地區的審查結果,加速目標國或地區的審查過程,提前獲得專利權。這對于那些希望在多個國家或地區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人來說尤為有利。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參與了PPH計劃,包括美國、日本、歐盟、中國、韓國等。這些國家和地區之間簽署了雙邊或多邊的PPH協議,建立了合作框架,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擴大合作范圍。
美國專利申請途徑是什么?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中國有專利申請,當然在美國也有,很多人想要在美國進行專利申請,那就需要了解清楚相關的申請途徑,這是很重要的一點。那么在申請中對于特殊程序又是什么意思呢?美國專利申請途徑是什么?1、直接向美國申請專利(需要在中國專利局預先做保密審查,保密審查通過后,即可直接向美國申請專利);2、通過巴黎公約向美國申請專利(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之內);3、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向美國申請專利(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1、針對申請人為小實體的費用減緩程序。美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為下述三類主體或情形時,可以享受包括申請費在內的多項費用50%的減免,中國的申請人如果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即可以通過聲明的方式獲得費用減緩的權利,以便于減輕申請費用的負擔。2、信息披露程序。簡單來說,就是申請專利一方(包括發明人、受讓人、代理人等)有與發明的可專利性相關的技術資料(包括專利和文獻數據、檢索報告、審查意見等)要告知美國專利局。3、繼續審查程序。該程序有點類似于中國的專利申請駁回后申請復審程序,依據美國的專利法,延續審查案通常會在申請人收到最終核駁后的6個月內提出,提出延續審查案的目的是為了延續審查。4、分割申請程序。該程序類似于中國專利單一性的問題,美國的分割申請程序是審查員依據美國專利法(35USC)121、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37CFR),5、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程序。由于美國專利審查程序和制度較為復雜,審查授權的周期較長,目前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國知識產權局開始逐步試運行PPH程序。關于美國專利申請途徑是什么?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申請美國專利,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是PCT申請國際階段中的一項重要程序。申請人可在獲得國際檢索報告后,根據國際檢索單位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及其書面意見的內容決定是否需要啟動該程序。若成功啟動該程序,申請人在國際初步審查程序中有機會針對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做出答復并對申請進行修改,最終會獲得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在該報告中,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會考慮申請人的意見和修改,更為詳細地解釋國際檢索報告所引用文件的相關性,以及對其他問題發表評論意見,如請求保護發明的清晰性或缺乏支持等情況。 有的申請人可能會有疑問,國際檢索單位在出具國際檢索報告的同時就已經針對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出具了一份書面意見,為什么還要設立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再一次出具審查意見呢? 這是國際檢索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程序,原則上申請人沒有對申請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以及與審查員進行溝通的機會,審查員能夠不受干擾地獨立理解PCT申請并做出報告。而國際初步審查則是一個開放性的程序,給予了申請人與審查員進行更多交流和溝通的機會。它允許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給予申請人答復國際檢索單位審查意見的機會,鼓勵申請人充分地陳述自己的意見,允許申請人提出與審查員進行會晤等。 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最重要的目的和意義在于開放和交流、答復和修改,為申請人進一步完善申請、與審查員進行交流和溝通提供了機會和渠道。 合理利用程序 基于這樣的程序設計,在實踐中,申請人應根據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申請的具體情況、進入國家階段的需要、其他程序的運用、資金、市場等各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從而決定是否需要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并在國際初步審查程序中盡可能地提交修改文件及意見陳述,積極與審查員進行溝通以充分利用該程序。 第一,申請人要珍惜與審查員溝通的機會。前文已經提及,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是一個開放的程序,給予了申請人陳述意見和觀點的機會。若申請人啟動了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應盡可能地提交意見陳述,說明自己的理解和觀點。 溝通的作用是雙向的。一方面,溝通有利于審查員了解申請人對于申請的構思和觀點。以此為基礎,審查員可以幫助申請人更好地完善申請內容,以期獲得相對“正面”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提高國家階段的授權幾率,甚至可以實現國家階段的加快審查。畢竟一份具有肯定性的初步意見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可以幫助PCT申請在國家階段駛入專利審查高速路(PPH)。另一方面,在溝通過程中,審查員的意見和觀點也可以幫助申請人對于申請進行更理性的判斷和分析,綜合考慮申請是否有必要進入國家階段,進入國家階段后是否還需要再依據各國的相關法律修改申請文件。 第二,建議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后,再考慮是否需要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國際檢索程序是每一件PCT申請的必經程序。正常情況下,申請人都將收到國際檢索單位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及其書面意見。申請人只有在獲得了上述審查意見之后,才需要針對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考慮是否需要陳述意見或者修改文件,是否需要審查員在陳述意見及修改文件的基礎上重新對申請的可專利性作出評述。如果還沒有獲得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申請人就啟動了國際初步審查程序,那又何談針對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提出意見陳述、修改申請文件。 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以后,再考慮是否需要啟動該程序的意義還在于:如果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相對較為積極,審查員也未指出申請中存在任何需要修改的內容,那么申請人是無需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要求的。此時,申請人可以開始考慮進入國家階段的相關問題。如果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相對較為消極,申請的授權前景很低。理論上,申請人此時就可以考慮是否需要終止該申請的后續程序,以避免后續產生更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 第三,申請人要合理利用國際階段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在PCT申請的國際階段,申請人可以分別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和第34條對申請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兩者的區別在于,依據第19條的修改僅可以修改權利要求書,修改內容將進行國際公布;依據第34條的修改可以修改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修改不會進行國際公布,但會作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附件傳送至各締約國。 充分了解并靈活運用國際階段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對于是否需要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也有很大幫助。一方面,如果申請人認為僅僅修改權利要求書就可以使申請更加完善,并且也不需要審查員再基于修改重新對于三性進行評述,那么申請人是無需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的。此時,申請人只需要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在期限內按規定修改權利要求書即可。另一方面,如果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希望修改說明書或者附圖,那么就必須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這是因為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的修改是申請人啟動國際初步審查之后才可以利用的。也就是說,如果不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申請人是不可以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進行修改的。 第四,申請人要合理利用國際階段其他陳述意見的機會。在PCT申請的國際階段中,申請人若希望針對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進行答復或提交意見陳述,除了利用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外,還可以提交“非正式意見陳述”。各締約國都可以查看到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交的非正式意見陳述。但非正式意見陳述在國際階段不會得到任何主管國際單位的審查或答復,申請人也不會得到任何主管國際單位基于非正式意見陳述再次作出的書面意見。申請人提交非正式意見陳述的意義在于:在進入國家階段后,國家階段的審查員在審查時可以參考國際階段提交的非正式意見陳述的內容,可能會對其判斷及審查帶來影響。申請人應根據申請的情況、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意見、資金、市場等各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考慮,以決定該如何運用各種途徑提交意見陳述以最終影響國家階段的授權結果。 避免三種情形當申請人決定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后,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以下情形。 第一,申請人不要僅提交修改文件或意見陳述,而不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要求。 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是一個可選的程序,也就是說,需要申請人主動啟動才可以進入國際初步審查程序。而啟動該程序的條件是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提交合格的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并按規定繳納手續費和初步審查費。僅僅提交修改文件或意見陳述,并不會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 第二,不要僅提交初步審查要求而不提交任何修改文件或意見陳述。 若申請人僅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而不提交任何修改文件或意見陳述,那么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實質內容將和國際檢索單位制定的書面意見的內容基本相同,這就失去了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的意義。 第三,不要在國際初步審查程序中修改摘要。摘要不屬于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進行修改的范圍。在制定國際檢索報告時,若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員認為有必要,會在國際檢索報告中對PCT申請的摘要做出必要的修改。若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后,對國際檢索單位的審查員制定的摘要有異議,可以在國際檢索報告發文日起一個月內向國際檢索單位提交意見陳述,要求其重新制定摘要。申請人不需要在國際初步審查程序中對摘要進行處理。
合理利用PCT申請中的國際初步審查程序
1、提交申請申請需提交的文件與申請中國專利是提交的文件大致相同,一般包括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專利摘要及附圖。之后,歐洲專利局會發出通知,自此通知發出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對專利進行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歐洲專利局的官方語言為英語、法語和德語,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是這三種語言之一寫就的。2、專利檢索通常情況下,歐洲專利局會對所申請的專利的相關技術文件進行檢索,檢索的結果會通知給歐洲專利局律師,律師會將檢索報告轉遞給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根據檢索結果來判斷其發明的專利性和成功獲得授權的可能性。3、公布專利申請歐洲專利局將于申請提交之日起18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在申請公布之前,申請人可以根據檢索報告的結果來西安則是否繼續進行申請程序。但有時,由于歐洲專利申請數量較大,出現申請公布后才發出檢索報告的情況的可能性也比較高。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應該在申請同時或者在歐洲專利局的公布檢索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還需要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想要指定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則需繳納7份指定費,但延伸國的指定費仍然需要單獨交納。在提出實質審查后就會進入實審程序,在提出實審后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在答復審查意見時,需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5、歐洲專利授權當審查通過后,歐專局將發出授權通知復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并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同時需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歐洲專利會被正式授權并發出授權證書。6、專利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后,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一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并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
可以通過如下的方式找廠家合作:
專利是通過尋找企業或者尋找一些創業報紙,專利中介機構,網絡平臺進行轉讓,如佰騰技術商城、中國應用技術網等途徑轉讓,引導投資人購買專利,如頗具好評的三方合作模式,這些都是為找到廠家合作提供有效的途徑
專利和廠家合作要注意以下幾點:
1、正確評估自己的專利價值,太高的價格會嚇跑投資者。
2、技術成熟,有樣品,有相關的視頻給投資者看。
3、有詳細的策劃,并寫好相關策劃書。
4、專利已經授權,未經授權的專利一般不轉讓。
一: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一起,構成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對象。《專利審查指南》指出,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決定的。發明必須是技術方案,而且必須是新的技術方案。
二:專利特點
發明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自然也具有知識產權的普遍特征,即時間性、地域性、無體性、專有性。但與其他類型的專利相比,發明專利有其自身的特點。
1.申請難度較高
針對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我國要求該發明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針對實用新型則只要求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可見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要高于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難度更大。
2.技術價值較高
由于發明專利的申請對技術方案的創造性要求較高,而且不僅需要進行形式審查,還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所以最終獲得相應專利權的發明的技術價值較高。在證監會《科創屬性評價指引》中規定了發明專利的數量可作為申請科創板上市的重要指標。如果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發明專利也有利于被認定為高新企業、申請政府資助補貼項目等。
3.權利相對穩定
即便專利申請獲得了授權,但專利權仍有可能會在后續被提出無效。相對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發明由于在授權程序中經過了實質審查,其穩定性往往也較高。較高的穩定性使得發明專利在合作中產生更大的商業價值。
4.保護時間較長
不同類型的發明創造保護期限有所不同。在我國,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其保護期相對其他兩種類型的專利而言要更長。在最新修訂的《專利法》中,針對發明專利還增加了期限補償制度。在保護期過后,專利便進入了公共領域。
5.客體范圍更大
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發明,而實用新型的客體僅限于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制造方法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產生實用新型專利。可見,發明的客體范圍比實用新型更寬,不僅僅限于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新設計,也可以是新的制作方法。
6.審查時間較長
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自申請日起三年內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可見,專利申請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審查流程。實踐中,一個發明申請通常需要花費2~3年以上才能獲得授權。隨著我國專利優先審查制度、專利預審制度以及專利審查高速路(PPH)等制度的完善,專利審查時間較長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