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實施方式是一種處于權利要求書中要求保護的較上位、概括的技術方案保護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優選的、具體的能夠付諸實施的技術方案。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節指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充分公開、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都是極為重要的。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在適當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應當體現申請中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并應當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給予詳細說明,以支持權利要求。
對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應當詳細,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實施例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實施例的數量應當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況以及要求保護的范圍來確定。
當一個實施例足以支持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時,說明書中可以只給出一個實施例。當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
覆蓋的保護范圍較寬,其概括不能從一個實施例中找到依據時,應當給出至少兩個不同實施例,以支持要求保護的范圍。當權利要求相對于背景技術的改進涉及數值范圍時,通常應給出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
的實施例,當數值范圍較寬時,還應當給出至少一個中間值的實施例。
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比較簡單的情況下,如果說明書涉及技術方案的部分已經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說明書就不必在涉及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復說明。
對于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應當描述產品的機械構成、電路構成或者化學成分,說明組成產品的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對于可動作的產品,只描述其構成不能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時,還應當說明其動作過程或者操作步驟。
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或者發明或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一般來說可以不作詳細的描述,但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以及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應當足夠詳細地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技術方案為準。應當注意的是,為了方便專利審查,也為了幫助公眾更直接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對于那些就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內容,不能采用引證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寫,而應當將其具體內容寫入說明書。
對照附圖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時,使用的附圖標記或者符號應當與附圖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應的技術名稱的后面,不加括號。對涉及電路連接的說明,可以寫成“電阻3通過三極管4的集電極與電容5相連接”,不得寫成“3通過4與5連接”。
法律分析:專利具體實施例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實施例的數量應當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況以及要求保護的范圍來確定。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專利申請實施例是指在專利申請中提供的一種具體實施示例。在專利申請中,發明人需要描述自己的發明,包括其技術特點、優點以及實施方式等。為了更好地說明發明的實施方式,發明人可以提供一些實例,用以說明發明的具體應用場景、具體操作步驟或者具體構造等。
專利申請實施例通常包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實施步驟、實施條件等。通過提供實施例,發明人可以更清晰地闡述發明的技術方案,使專利申請更具可讀性和可理解性。實施例的數量可以根據具體發明的復雜程度而異,一般而言,提供幾個典型的實施例即可。
實施例的作用在于增加專利申請的對比度和可比性,使專利權利要求更具體明確,以便于他人了解申請發明的具體技術實施方案。實施例也有助于申請人在專利授權階段更好地解釋和證明自己的技術方案,增加授權的可能性。
實施例應當與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保持一致,并且具備可行性。實施例也不應過于局限,限制他人對發明進行改進或變通的可能性。
專利申請實施例是指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提供的關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它是專利申請的重要部分,用于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如何實際應用和實施的。專利申請實施例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和背景:描述該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和問題,以及本發明或實用新型解決這些問題的意義和優勢。
2.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細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包括各個組成部分、結構特征、功能和作用。
3.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具體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包括制作方法、操作方法、使用方法等。這些描述應該具備清晰、具體、可操作的特點,以使他人能夠按照該實施例復制發明或實用新型。
4.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效果和優點: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所帶來的技術效果和優點,以及相對于現有技術的改進之處。
專利申請實施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權益,使他人在了解了實施例后能夠重復發明或實用新型。實施例的充分詳細描述也能夠增強專利的可信度,促進專利審查的順利進行。編寫專利申請實施例是進行專利申請的重要步驟,需要提供清晰、具體、可操作的技術描述,以確保專利申請的成功。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樓主問到的發明內容和實施例都屬于說明書中的內容。說明書通常需要提供大量的信息,包括現有技術的狀況、發明創造的原理、實現發明創造的各種可行方式等。而這些信息是為了幫助人們理解和實施發明創造而寫入的,而不是為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寫入的。權利要求書就是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具體如下:1、發明內容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實施例是申請人認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的舉例說明。3、權利要求書描述的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按照其保護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兩種類型。產品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物質、物品、設備、機器、若干設備構成的系統等。方法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是一種產品,還是一種方法,不允許采用含糊的表達方式,例如“一種節能技術”“一種通訊方案”等。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只能有產品權利要求,不能有方法權利要求。之所有如此要求,是因為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不同類型的專利權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是不同的。對不同類型的專利權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是不同的。對于產品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于產品制造方法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對于其他方法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僅僅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方法。如果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明確,就無法確定應當提供何種法律保護。權利要求按照撰寫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種類型。
實施例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實施例的數量應當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況以及要求保護的范圍來確定。 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充分公開、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都是極為重要的。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在適當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應當體現申請中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并應當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給予詳細說明,以支持權利要求。
具體實施方式是一種處于權利要求書中要求保護的較上位、概括的技術方案保護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優選的、具體的能夠付諸實施的技術方案。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節指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充分公開、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都是極為重要的。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在適當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應當體現申請中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并應當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給予詳細說明,以支持權利要求。
對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應當詳細,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實施例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實施例的數量應當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況以及要求保護的范圍來確定。
當一個實施例足以支持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時,說明書中可以只給出一個實施例。當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
覆蓋的保護范圍較寬,其概括不能從一個實施例中找到依據時,應當給出至少兩個不同實施例,以支持要求保護的范圍。當權利要求相對于背景技術的改進涉及數值范圍時,通常應給出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
的實施例,當數值范圍較寬時,還應當給出至少一個中間值的實施例。
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比較簡單的情況下,如果說明書涉及技術方案的部分已經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說明書就不必在涉及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復說明。
對于產品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應當描述產品的機械構成、電路構成或者化學成分,說明組成產品的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對于可動作的產品,只描述其構成不能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時,還應當說明其動作過程或者操作步驟。
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或者發明或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一般來說可以不作詳細的描述,但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以及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應當足夠詳細地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技術方案為準。應當注意的是,為了方便專利審查,也為了幫助公眾更直接地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對于那些就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內容,不能采用引證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寫,而應當將其具體內容寫入說明書。
對照附圖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時,使用的附圖標記或者符號應當與附圖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應的技術名稱的后面,不加括號。對涉及電路連接的說明,可以寫成“電阻3通過三極管4的集電極與電容5相連接”,不得寫成“3通過4與5連接”。
法律分析:專利具體實施例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實施例的數量應當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所屬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狀況以及要求保護的范圍來確定。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的具體實施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